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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我想知道以下问题的相关规定。

1、四川省内跨市设立分公司和子公司情况下企业所得税能否由总公司或股东方进行汇总征缴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

2、另外一种情况是:四川省同一市内跨区县设立分公司和子公司情况下企业所得税能否由总公司或股东方进行汇总征缴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

背景:
A酒店,想在本市县城景区新开一家酒店,预计新酒店后期会实现利润,A酒店在市区,未来几年都会是亏损,因此我们在考虑新酒店到底是成立分公司来运营还是子公司运营,希望能够用新酒店的税前利润弥补A酒店的亏损,达到新酒店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因此想了解四川省内异地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公司能否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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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0-09-30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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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回答

  • 王老师 铂略答疑讲师 2020-09-30 13:38
    1.子公司在属于独立的法人主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没有汇总缴纳之说,这个无论子公司是跨省还是跨县市都没有任何例外。 2.根据国税总局2012年57号公告,跨省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也就是分公司,原则上采用汇总纳税的方式,但如具备公告第五条或第二十四条的情形,可不就地分摊缴纳或按独立纳税人进行纳税。 3.跨县区的分公司,由于2012年57号公告第三十二条授权给各省级税务机关自行制定,因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印发〈四川省省内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将省内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分为列名企业和非列名企业,分别适用不同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前者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的管理办法,后者实行“总机构统一计算缴纳,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办法。列名企业的范围:即金融保险业企业、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四川省烟草公司等企业,以及经省级财政、税务部门核准的企业。一般需依照总机构统一纳税处理,如需适用汇总纳税则需提出申请。

相关问答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不可以的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2018 年 第 28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根据上述规定,必须取得发票的资产对应折旧才可以税前扣除。

    税务合规与筹划 发票
    1个回答2024-04-28 18:09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营业账簿(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的印花税,一般是按年申报的,自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具体你看下您的税费种认定,以税局核定的纳税期限为准。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24-04-28 17:46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如纳税人此前未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扣除,那么其按照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贷款购买的第二套住房,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参考文件: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200问第五十二条。

    税收优惠
    1个回答2024-04-28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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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一个用户一天中的同一时刻如果播放多门课,只有最先进入的一门课计入该时刻的学习时长,如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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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2:用户以2倍速观看了1小时的课程,那么学习时长为0.5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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