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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转让是给股东另外一家公司,是否可以?价格偏低也不会受影响?是否属于股权偏低但是有正当理由?还是只能转让给配偶等法律关系人。
【解答】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所以,转让是给股东另外一家公司价格偏低会受影响,不属于股权偏低但是有正当理由。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一、您首先需要把“公司”或者“公司股权”看作一件普通商品,汽车、衣服、电器皆可。上述交易,只是各位老板对于此商品进行交易;商品本身(公司)当然不会涉及税收。只是公司实收资本明细科目发生变化。
二、股权转让涉及印花税(双方缴纳)、企业所得税(转让方乃是法人)或者个人所得税(转让方乃是自然人)。(请不要把“法人”理解成“法定代表人”,“法人”即公司或者其他组织,是相对于自然人来讲。许多人这样理解。)如果自然人转让股权,则受让方负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之法定义务。
三、无论自然人还是法人,只要出资,占有实收资本一定份额,自然享有公司股权一定比例。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相关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一、公司法人代表人变更是单一的工商变更事项,不涉及税收处理。
二、股权转让是指原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
三、股权转让应区分法人股东股权转让和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法人股东转让股权,按股权转让收入扣减股权历史成本及相关费后的收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按照转让股权的收入额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依照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及按股权(产权)转移书据按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一、公司法人代表人变更是单一的工商变更事项,不涉及税收处理。
二、股权转让是指原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
三、股权转让应区分法人股东股权转让和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法人股东转让股权,按股权转让收入扣减股权历史成本及相关费后的收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按照转让股权的收入额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依照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及按股权(产权)转移书据按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四、随着股权转让发生的公司法人代表人变更,税收上只处理股权变更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