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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股权转让的问题
您好,在此种情况下,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往往仅通过一纸协议确定存在代为持有股权或股份的事实。此类现象在资本市场中比较常见,主要原因有:
因规避法律某些强制性规定(外商投资批准、股东人数限制、股东身份适格);或因实际投资人规避关联交易、同业竞争;或因通过代持设立多家公司相互担保融资等。
针对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签订代持协议的效力问题,《公司法》司法解释(三)(2014年修正)第24条第1款明确规定,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协议有效。
该条司法解释虽肯定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确认了委托持股本身的合法性,但并不意味着也确认了实际投资人的合法股东地位。
上述处理,未确认投资收益,少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如果转让的是股票,则未考虑到增值税。对代持股票转让的增值税税征收以及企业之间代持股票转让的企业所得税征收,应按其法定形式确认纳税主体,以代持方为纳税人征收营业税及所得税,如委托方已将收到的转让款缴纳了营业税及所得税,且两方所得税又无实际税负差别的,可以不再向代持方追征税款。
上述规定应按其法定形式确认纳税主体,以代持方为纳税人,如果代持方已经缴纳了相关税费,且两方所得税无实际税负差别的,实际持有人不再纳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2017年股权转让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稽便函[2017]165号)对于企业代个人持股的所得税征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9号)第二条有明确规定:“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转让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这个事情,没有特别好处或者坏处,各为合法选项,可以自行决定。当然,无论哪种方式,都要如实申报纳税。比如赚了1000万,无论注销还是转让,都是要交20%的个人所得税(要说1000万不要了,或者白送给受让人了,这也没有人相信的)。
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三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专利权属于知识产权,可以作价入股,价值应该经过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认,不得高估或低估。
一、当您公司卖给对方母公司时,若价格您公司可以自行决定,而非当初就已约定,则并非关联交易。所谓“关联交易”,就是内部商量;如果您可以不和他商量,或者对方无法单方决定价格,那就不是关联交易,或者说,即使算是关联交易,也是符合市场公允原则的关联交易。
二、“改变开票品名或者规格型号”反而涉嫌虚开发票,实不可取。
三、如您所述,如实处理即可。完全真实,即为合理;画蛇添足,反为不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