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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土地增值税
第一个问题,这属于“销售不动产(构筑物)”,对价乃是“股权”(“股权”也是一样资产,与“银行存款”同为资产)。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因而转让方(投资方)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受让方(子公司)涉及契税、印花税。
关于您的第二个问题,您需要补充说明一下为什么“非自有土地”而能“估值拨给子公司”?
建议最好退还重新打款,因为目前不再强制要求验资,所以能证明是投资款打入的,就是一个转账存款凭证,所以最好重新写好备注"投资款"。
当然如果确实无法重新退回再打入,股东互相之间认可属于投资款,也没有太大问题。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