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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证
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相关规定: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
个人认为,此条款前半部分乃是基础,后半部分不应滥用。除非房屋完整占用土地、上述房屋及构筑物密不可分,且确实“难以合理分配”,否则应当依其公允价值比例区分入账。
二、无论将来作为固定资产还是投资性房地产,建设期间通过“在建工程”核算皆为可以。但建设完毕之时,应当根据其用途等因素,依据相关规定准确划分之。
三、关于土地后续,则分情形而定:
(一)若可划分,则可依法定年限摊销
借:管理费用(自用)或者其他业务成本(出租)
贷:累计摊销。
(二)若不可区分,则依固定资产一并计提折旧或者依投资性房地产一并处理(成本模式计提折旧,公允模式不计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