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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上述两个税种,内蒙古都是按年征收,分两次缴纳,具体如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4号)
第五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两次缴纳。具体缴纳时间为每年1月份和7月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45号)
第八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1号)
第六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每半年缴纳一次。具体缴纳时间为每年5月和11月。注销的纳税人,应当在注销当月缴清城镇土地使用税。
甲方提供机车,并且负责相应后续服务,也就意味甲方才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所以应该由甲方开具发票才对,可以指定丙方收款,但开票还是谁提供增值税应税行为,谁来开票。您由丙方开票显然不合适。
可以,目前没有勾选时间限制了,不过您现在勾选也没有问题,现在勾选形成留抵,未来有了销项也是可以抵扣的。
不是分开开票,这是混合销售行为,需要一并开票:设备为主,就一并按照13%开票;服务为主,就一并按照6%开票。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