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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税务问题
您好,一般计税项目根据如下计算公式计算预缴,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9%)×2%。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体现为50万分包款。50万可以全部参与分包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对于分包款有效合法凭证规定为“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文件中并没有规定取得普通发票不可以抵扣。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
体检费,健康险需要看是属于福利性质还是经营相关,如果福利性质计入福利支出,按工资14%限额扣除,如果和经营相关可以全额扣除。
独生子女补助属于职工福利支出,计入福利费限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