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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买10赠1
根据《关于买赠行为增值税处理问题的公告》的规定,对纳税人“买物赠物”方式的销售行为,按其实际收到的货款申报缴纳增值税,按其实际收到的货款申报缴纳增值税,但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的规定,在账务上将实际收到的销售金额,按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赠送货物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其销售收入,同时应将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赠送的货物品名、数量以及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的价格和金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
因此对方赠送商品应该在销售发票中予以体现,而对你公司来讲,如果未体现赠送商品的价值,入账时就没有合理的入账依据,以后出售时因为没有该商品的购入,如果开出来该商品的销售发票,是存在税收风险的。
建议找对方更换正确发票,然后分别按购进两种商品进行对应核算
建议最好退还重新打款,因为目前不再强制要求验资,所以能证明是投资款打入的,就是一个转账存款凭证,所以最好重新写好备注"投资款"。
当然如果确实无法重新退回再打入,股东互相之间认可属于投资款,也没有太大问题。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