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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2018年至2020年购入的设备器具单价不超过500万,允许一次性扣除。那如果今年购买的设备还是按照以前方法每月计提折旧,但是12月现在想今年的设备未提完的折旧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可以吗?
企业所得税年度计税(月度或者季度只是预缴)。因此,如果年度内购入且分期计提折旧,但是年底改变,应当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相关规定,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注意:这儿说的不是“次月”,企业所得税没有“次月”这个纳税期;是次月所属的“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但是,如果上年购入的(12月除外,本来就归属于本年),本年就不能重新选择了。
建议最好退还重新打款,因为目前不再强制要求验资,所以能证明是投资款打入的,就是一个转账存款凭证,所以最好重新写好备注"投资款"。
当然如果确实无法重新退回再打入,股东互相之间认可属于投资款,也没有太大问题。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