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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着急,请您帮我回复一下
您好,1、涉及的税费:
项目1的资产注入乙公司,由于乙公司对丁公司是100%控股,因此,可根据财税[2014]109号规定,按资产划转进行处理,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问题提到的事项,仅仅是资产转移,并没有负债、劳动力,所以,该转移过程,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计算缴纳。
土地增值税:由于当事双方均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以,问题提到的情形,不适用财税[2018]5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不征增值税的规定。
契税:免。属于同一投资主体间的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
2、此种划转,因为要适用特殊重组,因此,时间最短需要一年,满足12个月的时间要求。
3、项目1的开发主体发生变化,相关手续是否需要变更,建议咨询住建部门。
依据:
Ø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
三、关于股权、资产划转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Ø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
六、资产划转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这个不属于会议费列支范围,属于招待费性质,应该计入招待费核算。
高新技术企业评定及后续管理指标里面没有对利润指标的要求,所以不影响您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的享受。
违约金需要缴纳增值税,属于价外费用,和您的主要增值税纳税业务适用相同的税目和税率。
费用91万,不是执行的情况下才确认增值税的,是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就要确认收入缴纳增值税的,也即是之前应该已经确认了收入并缴纳了增值税,起诉只是在收回欠款,而纳税义务之前已经发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