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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向其员工赠送实物或者消费券是否要交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条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上述规定,你说的三种情况都属于应该计算缴纳个税的情况。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根据该条规定,如果赠送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可以不缴纳个税,这条规定的意思是,实际赠送的卡券价值已经体现在了所支付的价款中,因此正常理解只是抵减以后购物、购买服务时支付的部分价款,但如果你说的以1元价格购买价值远远超过一元的商品券卡,会不会在税务机构认定是否有意进行纳税规划,就存在一些税收风险了。另外如果发放的是员工不是按偶然所的计税,而是并入工资薪金计税的。
是否缴纳个税,和从什么科目什么渠道列支没有关系,只要是属于支付给个人的工资薪酬或者福利性质所得,就需要计算个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