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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内的各个公司把这些物品都送给房开公司的客户,这个应该如何涉税处理?
您好,房开企业库存物资赠送给成交的客户,可考虑按签订补充合同,按销售返利(实物返利)进行操作,此种操作下,属于买赠行为,企业所得税无须视同销售,无须代扣个人所得税。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该折扣额未在发票上注明)。
非房开企业只能处理为业务招待或业务宣传对外赠送,此种情况下,赠送的实物按业务招待或业务宣传费列支并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赠送给个人,需要按偶然所得代扣个人所得税。
或者,非房开企业按较低价格卖给房开企业,然后由房开企业按销售折让或返利赠送给客户,这样税负可能会轻些。
依据的文件太多,不一一例举了,如有具体问题,具体的文件适用。
建议最好退还重新打款,因为目前不再强制要求验资,所以能证明是投资款打入的,就是一个转账存款凭证,所以最好重新写好备注"投资款"。
当然如果确实无法重新退回再打入,股东互相之间认可属于投资款,也没有太大问题。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