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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业务拆分资产转移

请教老师,集团公司在做业务拆分,把企业里这部分业务涉及的固定资产、房产、人员等按照账面的金额转移给另一家子公司,其中房产除了9%税率增值税开票以及入账,也要交土地增值税的话,土地如果是当时政府提供免费使用的,这种是属于转让自有房产吗?
增值额怎么计算?按照转让收入减去扣除项目,计算增值额时候这个转让收入是资产目前的账面价值,扣除项目是自有房产的建造成本吗?
集团公司内部业务拆分涉及的资产转移,这种情况相当于没有增值额和相应土地增值税吗?
另外,这种情况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企业里这部分业务涉及的固定资产、房产、人员等通常做法是可以按照账面的金额转移给另一家子公司的吗?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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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天 提问于 2021-02-24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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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回答

  • 李老师 铂略答疑讲师 2021-02-25 09:16

    您好,属于资产重组,不征收增值税。开具增值税发票应选择税收分类代码“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607 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税率为不征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8号)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第6号)第五条对收入作出明确,即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土地增值税是对企业转让土地及地上建筑及附着物时所实现的增值额进行征税。企业分立过程中,对房产、土地的分割,被分立公司未取得相应的收入和其他经济利益,也没有实现土地转让增值额。因此,企业分立对房产、土地的分割不是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无须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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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2-26 15:17:14
      谢谢老师,这个不涉及股权支付,只是集团因为业务拆分,把一个子公司里一部分资产转移到另一家子公司,没有全部转移。签署了业务转让合同,还有相应要开13%增值税票是吗,只是对于转让价还有疑问,谢谢
    • 2021-02-26 15:42:55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百一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不属于企业重组中的分立, 不能采取特殊税务处理。

相关问答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是购买或者销售劳保用品吗?只要签订买卖合同就需要缴纳印花税。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24-04-26 18:25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销售方为个人,属于小额零星经营业务(起征点500),不超过500元可以以个人开具的收据作为购买方税前扣除凭证。

    会计准则 发票
    1个回答2024-04-26 18:17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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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准则
    1个回答2024-04-26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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