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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老师,实习生是不是不能像正式员工那样,享有公司内部规定的福利费?
您好,企业所得税方面,实习生报酬按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提到的情形,300、200元应作为工资组成部分,按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要不要发票,从企业所得税角度没差别。个人所得税这一块,总局的观点是实习生报酬是按劳务报酬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通讯补助,应作为劳务报酬的组成部分计算个人所得税。
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Ø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
二、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