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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根据你的描述,你公司执行的是一种买赠形式的促销活动,按照所得税和增值税相关规定,这种情况不需要视同销售,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主商品与赠品的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各项商品销售收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中已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实物折扣——买一赠一的增值税处理:
政策依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若干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9]247号)规定:(一)企业在促销中,以“买一赠一”、购物返券、购物积分等方式组合销售货物的,对于主货物和赠品(返券商品、积分商品,下同)不开发票的,就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征收增值税。对于主货物与赠品开在同一张发票的,或者分别开具发票的,应按发票注明的合计金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货款的当天。(二)、企业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所以按照上述规定,你购进商品的进项可以抵扣,但不是按5650*1.03/1.13*0.13计提的销项税,而是要把赠品的价值和主要商品价值按公允价值比例分摊确认各自收入计税销项。
举个简单例子,假设你是销售2万主产品,增送5000的商品,那么主产品的分摊的价值就是16000(20000*(20000/25000)),增送商品的分摊价值就是4000(20000/*(5000*25000)),这样实际计算增值税就是按照20000的收入计算的。所得税上也是确认
20000的收入,所以增值税和所得税收入是一致的。
建议最好退还重新打款,因为目前不再强制要求验资,所以能证明是投资款打入的,就是一个转账存款凭证,所以最好重新写好备注"投资款"。
当然如果确实无法重新退回再打入,股东互相之间认可属于投资款,也没有太大问题。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