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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所得税纳税调整
您说的“对方单位”是什么单位?和您公司是什么关系?为什么“提供无偿试验料给对方单位”?
会计处理就是126万销售费用。如果(我是说如果)按照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这个思路走(此处确实需要理解力,很多人理解不了,不要急,慢慢来),既然税务局说要卖200万,那好,反正我这个东西没有了(送人了),说卖200万,就把卖200万的钱作费用,说值100万,就是100万销售费用。至于增值税,都一样,所以我们不用比较。加上增值税,就是226、126;不加增值税,就是100、200.
您说无须调整,从结果上是对的。事实上我就是这个意思。我们把所有损益类科目用“损益”二字代替,括号里标一下。会计上直接“损益(销售费用) 100+26”,税法上则是“损益(销售费用)200+26-损益(收入)200+损益(成本)100”,结果当然一样。可能数据需要调整,但结果一样的。
也就是说,基于上述会计分录(这是对的)。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进行调整:纳税调增——收入增加200、纳税调减——费用增加100(会计上已经确认了100,现在再增上100)、纳税调减——成本增加100,结果为零,但过程有数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