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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果您是想从政策层面,询问在对境外非贸付汇时,为何中国支付方要为境外收款方代扣代缴增值税的原因,那么,
最为重要的政策依据为财税(2016)3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附件1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九条 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方和外方之间的交易如果属于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范围,则交易的标的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外方满足第六条,则中方为外方的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您好,您的问题比较广泛,请具体描述场景以便解答。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首先需要从增值税抵扣凭证原则来讲。
通常而言,增值税专用发票乃是法定抵扣凭证。而对于普通发票(电子普通发票)乃至铁路电子客票等,则须有特殊列举方可。
那么,我们回到铁路运输上来,其增值税抵扣凭证包括: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个毫无疑问;
(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这个属于特殊列举,自然也是可以;
(三)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一样,也是因为特殊列举,方可抵扣。
也就是说,对于国内旅客铁路运输,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三类凭证可以抵扣。但是,这儿有个极其重要的前提,必须是“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那么,这儿我们需要引入一个文件。
“财税〔2017〕90号”第二条: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税目缴纳增值税。
也就是说,退票费属于“其他现代服务”,不是“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因此其并不适用“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特殊列举之抵扣凭证。即,退票费只适用于一般规定,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而不适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作为抵扣凭证的政策。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发生。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若形成无形资产,则为资本化;否则费用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