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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织工作经费所得税扣除
您好,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党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 》(组通字[2017]38号)
一、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全资和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主要通过纳入管理费用、党费留存等渠道予以解决。纳入管理费用的部分,一般按照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安排,每年年初由企业党组织本着节约的原则编制经费使用计划,由企业纳入年度预算。
二、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年末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累计结转超过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2%的,当年不再从管理费用中安排。
对于上述规定,应当从两个方面进行理解:
一方面,从预算的角度,国有企业根据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安排党组织工作经费,这属于额度管理;另一方面,从实际支出角度,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未超过额度的,结余额度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但是累计结转的额度超过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2%的部分不能使用。
第一年,实际支出80万元,未超过计提的党组织工作经费额度100万,也未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因此可以据实扣除80万元,剩余20万元可以结转下一年使用。
第二年,实际支出140万元,经费额度为140万元(本年计提120万+上年结转20万元),但是由于本年度工资总额的1%为120万元,因此,实际可以税前扣除金额为120万元。
综上,贵公司应当按照“本年度工资总额1%”和“本年度可以使用额度”中较低者与实际支出相比较,坚持孰低原则进行税前扣除。
依据《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 》(组通字[2017]38号)
不可以的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2018 年 第 28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根据上述规定,必须取得发票的资产对应折旧才可以税前扣除。
营业账簿(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的印花税,一般是按年申报的,自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具体你看下您的税费种认定,以税局核定的纳税期限为准。
如纳税人此前未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扣除,那么其按照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贷款购买的第二套住房,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参考文件: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200问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