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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一些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公司实质上是将生产环节外包给农户,请问:
1、公司的营业范围是否要有养殖业,是农民自有农场还是公司提供农场?
2、农户给公司开增值税发票吗
3、公司需要给农户代扣代缴增值税、个税吗
4、有没有类似这个条文适用蔬菜水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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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byl Wolf 提问于 2021-03-29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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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回答

  • 谢老师 铂略答疑老师 2021-03-30 09:06

    您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规定,“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其中,“公司+农户”经营模式是指,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

    从税收优惠制定的目的来看,“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下,通过公司商业化运作,采用订单式农业,一方面保证了公司原料的品质,另一方面解决了农户生产的农产品销售问题,从而实现了公司与农户的双赢。给予税收优惠,能够增加该种经营模式推广使用的积极性。

    从风险承担来看,“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中公司将生产环节外包给农户,负责销售与服务环节,承担农产品的大部分风险,与企业自产农产品无本质区别,因此,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从农户手中回收再销售畜禽产品,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1、8号公告并未对公司的经营范围加以限定,即并未要求“公司+农户”中的公司为从事养殖业的企业,比如从事农产品销售的公司,采取“公司+农户”方式生产、销售农产品,仍然能够享受8号公告所给予的税收优惠。另外8号公告仅对“公司+农户”中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的所有权属于公司作出了规定,并未对用于养殖畜禽的场地进行了限制,因此无论是农民自有农场还是公司提供农场均符合8号公告的规定。

    2、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中,需要明确公司支付给农户的款项的性质,而后再进行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指出,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因此,公司支付给农户个人的款项应当认定为劳务报酬,农户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应由农户开具增值税发票给公司。

    3、在上述款项支付过程中,公司并不是法定的扣缴义务人,无需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4、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规定,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因此,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进行蔬菜、水果的种植可以适用农产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在增值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仅适用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畜禽是指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文件中规定的农业产品。因此尚无明文规定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进行蔬菜、水果的种植可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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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高新技术企业评定及后续管理指标里面没有对利润指标的要求,所以不影响您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的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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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个回答2024-04-29 16:38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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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是和对方采购不相关的另一项行为,那就就采购处理,采购后作资产清理报废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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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个回答2024-04-29 08:53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如纳税人此前未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扣除,那么其按照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贷款购买的第二套住房,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参考文件: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200问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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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个回答2024-04-28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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