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
您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规定,“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其中,“公司+农户”经营模式是指,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
从税收优惠制定的目的来看,“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下,通过公司商业化运作,采用订单式农业,一方面保证了公司原料的品质,另一方面解决了农户生产的农产品销售问题,从而实现了公司与农户的双赢。给予税收优惠,能够增加该种经营模式推广使用的积极性。
从风险承担来看,“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中公司将生产环节外包给农户,负责销售与服务环节,承担农产品的大部分风险,与企业自产农产品无本质区别,因此,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从农户手中回收再销售畜禽产品,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1、8号公告并未对公司的经营范围加以限定,即并未要求“公司+农户”中的公司为从事养殖业的企业,比如从事农产品销售的公司,采取“公司+农户”方式生产、销售农产品,仍然能够享受8号公告所给予的税收优惠。另外8号公告仅对“公司+农户”中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的所有权属于公司作出了规定,并未对用于养殖畜禽的场地进行了限制,因此无论是农民自有农场还是公司提供农场均符合8号公告的规定。
2、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中,需要明确公司支付给农户的款项的性质,而后再进行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指出,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因此,公司支付给农户个人的款项应当认定为劳务报酬,农户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应由农户开具增值税发票给公司。
3、在上述款项支付过程中,公司并不是法定的扣缴义务人,无需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4、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规定,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因此,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进行蔬菜、水果的种植可以适用农产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在增值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仅适用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畜禽是指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文件中规定的农业产品。因此尚无明文规定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进行蔬菜、水果的种植可以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