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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企业购入土地长期持有后由于各种原因未按期动工,被政府购回。收到政府款项大于原来支付的购买款项的差额如何处理。以前摊销的土地使用权如何处理。
借:银行存款
累计摊销
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资产处置损益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建议您持政府相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直接确认一下。(因为我不确定您的原因是否属于“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