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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评估收费不开票怎么处理?
关于这个问题,经常有人问到。比如您的问题,答案非常简单:专家提供评估,不向他支付费用怎么处理?人家一定不干!回到您这一方也是一样,“专家评估收费不开票怎么处理”?您也一定不干!
有人说,他已经干了,那只能说他自己就有了一个错误观念:要给钱,可以不给票。注意:给钱是法定义务,不给钱他不干;开票也是法定义务,不给钱,您也应当不干!义务是双方的,是相互的!
以后须记住。这次若已经付钱了,怎么办呢?告诉他上面这些话;如果再不给开,就向税务机关举报。(除非单次金额低于500元;估计您的业务不会吧。)
还是那句话,许多人动不动就说“代开”。无论怎么开、无论哪种方式,都是提供服务方去开。也就是说,专家办理了税务登记,他自己开;他没办税务登记,不能自己开,则需要代开,但是,代开也是专家去代开,不是别人去代开。
实话和您说吧,这儿没有什么变通。(我大致明白您的意思,所谓“灵活就业平台”,专家也不会配合您去注册这注册那吧?无论哪种方式,谁提供服务,谁就是主体。)关键还是,缺乏税法意识。前些年刘某、近些年范某、近些天郑某,即是例子。
注:税法层面,可能并未要求必须缴纳社保;但是必须定期从事实质上雇佣性质的劳动,这样才算是工资。比如,此名专家每个月从您公司领取相对固定的收入,提供相对固定的劳动(且此劳动需要其他人相应配合、协作),这样才可以视为工资,而不需要发票。估计您的情形肯定不是。(有人喜欢抬杠,说定期是多少时候,三天五天行不行;税法没有规定。其他这就没有什么意思了。有税法依税法,无税法依其他法律,再无则依常理、依语文定义等;所有人都知道“三天五天”没有称为员工的,何必如此“抬杠”呢?)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首先需要从增值税抵扣凭证原则来讲。
通常而言,增值税专用发票乃是法定抵扣凭证。而对于普通发票(电子普通发票)乃至铁路电子客票等,则须有特殊列举方可。
那么,我们回到铁路运输上来,其增值税抵扣凭证包括: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个毫无疑问;
(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这个属于特殊列举,自然也是可以;
(三)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一样,也是因为特殊列举,方可抵扣。
也就是说,对于国内旅客铁路运输,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三类凭证可以抵扣。但是,这儿有个极其重要的前提,必须是“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那么,这儿我们需要引入一个文件。
“财税〔2017〕90号”第二条: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税目缴纳增值税。
也就是说,退票费属于“其他现代服务”,不是“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因此其并不适用“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特殊列举之抵扣凭证。即,退票费只适用于一般规定,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而不适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作为抵扣凭证的政策。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发生。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若形成无形资产,则为资本化;否则费用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