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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评估收费不开票怎么处理?
关于这个问题,经常有人问到。比如您的问题,答案非常简单:专家提供评估,不向他支付费用怎么处理?人家一定不干!回到您这一方也是一样,“专家评估收费不开票怎么处理”?您也一定不干!
有人说,他已经干了,那只能说他自己就有了一个错误观念:要给钱,可以不给票。注意:给钱是法定义务,不给钱他不干;开票也是法定义务,不给钱,您也应当不干!义务是双方的,是相互的!
以后须记住。这次若已经付钱了,怎么办呢?告诉他上面这些话;如果再不给开,就向税务机关举报。(除非单次金额低于500元;估计您的业务不会吧。)
还是那句话,许多人动不动就说“代开”。无论怎么开、无论哪种方式,都是提供服务方去开。也就是说,专家办理了税务登记,他自己开;他没办税务登记,不能自己开,则需要代开,但是,代开也是专家去代开,不是别人去代开。
实话和您说吧,这儿没有什么变通。(我大致明白您的意思,所谓“灵活就业平台”,专家也不会配合您去注册这注册那吧?无论哪种方式,谁提供服务,谁就是主体。)关键还是,缺乏税法意识。前些年刘某、近些年范某、近些天郑某,即是例子。
注:税法层面,可能并未要求必须缴纳社保;但是必须定期从事实质上雇佣性质的劳动,这样才算是工资。比如,此名专家每个月从您公司领取相对固定的收入,提供相对固定的劳动(且此劳动需要其他人相应配合、协作),这样才可以视为工资,而不需要发票。估计您的情形肯定不是。(有人喜欢抬杠,说定期是多少时候,三天五天行不行;税法没有规定。其他这就没有什么意思了。有税法依税法,无税法依其他法律,再无则依常理、依语文定义等;所有人都知道“三天五天”没有称为员工的,何必如此“抬杠”呢?)
不可以的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2018 年 第 28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根据上述规定,必须取得发票的资产对应折旧才可以税前扣除。
营业账簿(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的印花税,一般是按年申报的,自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具体你看下您的税费种认定,以税局核定的纳税期限为准。
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并入销售价款,一并进行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