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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与业主签订合同中有一部分异地施工,外包给另一家施工单位
您好,问题一,如果贵司是按销售货物处理的,则不涉及预缴的问题,承包你们公司安装项目的,给你们开具建筑服务发票,才需要在当地预缴增值税。贵司本月按销售货物开具了发票,则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需要在注册地计算申报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问题二,本月开具了发票,发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会计上按会计准则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按企业所得税口径确认收入,即在会计收入口径上,如有差异,调整报填报,如无差异,直接按会计口径进行季度申报即可。
贵司是销售货物负责安装,按货物适用税率计税,不是销售建筑服务,无须在当地预缴。找单位负责安装,这是你们销售货物的费用。负责安装的单位在当地提供安装服务,需要在当地预缴增值税,这是安装单位的义务,不是你们的义务。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
体检费,健康险需要看是属于福利性质还是经营相关,如果福利性质计入福利支出,按工资14%限额扣除,如果和经营相关可以全额扣除。
独生子女补助属于职工福利支出,计入福利费限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