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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免费送的样品、赠品是否涉及到交税

公司是化妆品行业,会经常给各平台达人、直播KOL等寄送公司样品供对方选品,还会用于公关宣传、奖品赠送、产品留样、员工福利等。
1. 这类费用公司是否应全部计入销售费用,同时这里是否会涉及到税务问题,适用”视同销售“等情况,按市场价进行税金计提和缴纳吗?
2. 或者以上提到的营销活动均计入到”销售费用-营销推广“(不涉及交税问题),”产品留样“应计入”研发费用“(不涉及交税问题),员工福利应适用”视同销售“进行交税。
具体应如何进行操作,请予以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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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ng Yujuan 提问于 2021-06-03 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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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回答

  • 潘老师 税务局稽查官员 2021-06-04 11:03

    您好,上述赠品,如果是现场试用、现场消耗了,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均无须视同销售,相关支出记入销售费用即可,且进项税额可抵扣。

    如果实物形态未变化的情况下,赠送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则在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均需要视同销售,在视同销售的情况下,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抵扣。如果这类赠品是购入的,用于集体福利的,进项税额不可抵扣。

    是否视同销售,不是看会计处理,而是看其实际用途及所有权是否改变。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注:从2016年5月1日起,全面“营改增”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已不复存在。)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 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相关问答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印花税征税对象,乃是应税凭证,比如《买卖合同》。如上所述,若签订了《买卖合同》(包括虽未签订《买卖合同》但视同合同使用的订单、提货单之类),则需要缴纳印花税。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25-08-30 09:15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但是,通常跨区域开发,项目所在地会要求办理税务登记,因而成为当地纳税人。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25-08-29 18:03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是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一、人员人工费用

    (三)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25-08-29 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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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时长规则说明

      1、学习时长指用户看课所用的实际时间,也就是说一个用户一天的学习时长最多为24小时。

      2、一个用户一天中的同一时刻如果播放多门课,只有最先进入的一门课计入该时刻的学习时长,如例1。

      3、用户倍速播放时产生的学习时长以实际时间为准,如例2。

      例1:用户某天9点到10点在PC上看了A课,9点30分到10点30分在手机上看了B课,那么学习时长为1.5小时,其中A课1小时,B课0.5小时。

      例2:用户以2倍速观看了1小时的课程,那么学习时长为0.5小时。

      *学习任务的完成情况统计与学习时长无关,是以在整个课程内容中,已观看部分的覆盖情况来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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