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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下清算子公司的一项债权后的后续会计和税务问题
您好,这里存在债的相对性问题,债为特定债权人得向特定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法律关系,由此该法律关系仅在特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的特性。
投资公司收购债权,子公司A拥有的质量保证债权转移给了投资公司;那么质量保证的债权债务关系仅在投资公司和客户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子公司B是独立法人,独立核算,其与上述质量保证债权债务关系无关。B公司为解决上述质量问题,发生的成本和收回的保证金,均不属于与B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业务,无论是会计,还是税法上,均不能确认收入,也不能确认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投资公司可以确认质量保证金收入,但是确认B公司发生的成本则需要相应扣除凭证的受票方为投资公司。同时,该笔业务不涉及增值税问题,不属于价外费用的核算范围。
B公司充当代办角色,相关收入与成本费用由投资公司确认是可以的。上述质量保证金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项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印花税征税对象,乃是应税凭证,比如《买卖合同》。如上所述,若签订了《买卖合同》(包括虽未签订《买卖合同》但视同合同使用的订单、提货单之类),则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但是,通常跨区域开发,项目所在地会要求办理税务登记,因而成为当地纳税人。
是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一、人员人工费用
(三)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