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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下清算子公司的一项债权后的后续会计和税务问题
您好,这里存在债的相对性问题,债为特定债权人得向特定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法律关系,由此该法律关系仅在特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的特性。
投资公司收购债权,子公司A拥有的质量保证债权转移给了投资公司;那么质量保证的债权债务关系仅在投资公司和客户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子公司B是独立法人,独立核算,其与上述质量保证债权债务关系无关。B公司为解决上述质量问题,发生的成本和收回的保证金,均不属于与B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业务,无论是会计,还是税法上,均不能确认收入,也不能确认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投资公司可以确认质量保证金收入,但是确认B公司发生的成本则需要相应扣除凭证的受票方为投资公司。同时,该笔业务不涉及增值税问题,不属于价外费用的核算范围。
B公司充当代办角色,相关收入与成本费用由投资公司确认是可以的。上述质量保证金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项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建议最好退还重新打款,因为目前不再强制要求验资,所以能证明是投资款打入的,就是一个转账存款凭证,所以最好重新写好备注"投资款"。
当然如果确实无法重新退回再打入,股东互相之间认可属于投资款,也没有太大问题。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