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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与子公司2017-2020年存在资金占用行为,两公司间未签订借款合同,但我公司也未收取子公司的利息,该项资金占用行为是否符合无偿借贷免征增值税的条件?
财税2019年20号文件
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文件很明确是集团内单位之间无偿借贷免增值税,所以你需要明确你公司和子公司是否满足企业集团的条件,只有属于企业集团的才能适用该规定,根据你的描述,你公司应该成立早于2018年,那么如果你是企业集团,应具备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集团登记证书,如果没有,应该不属于企业集团,不能适用该政策!
这个没有明确要求,我理解不签合同,实际收付款项,形成事实借贷关系就可以适用
1、保险费用一般情况下理解为与车辆所有权相关的费用,也就是即使对方不出租也需要缴纳保险,如果您说的保险属于这个性质的,不能在承租方税前扣除,但如果和租赁有关,也就是如果不出租给承租方使用,便不会产生这个保险,可以理解为与使用相关,那么就可以在承租方税前扣除。
2、一般理解如果对方属于总公司员工,那么您公司可以向总公司支付服务费用,然后需要花费的一些费用都可以通过支付服务费的方式给到派遣方,然后您方只支付总公司服务费用取得发票列支并税前扣除,如果承担了派遣人员的房租交通伙食补贴等,由于派遣人员并不是本单位职工,直接税前列支还是有一定风险的。
3、手机费已报销形式发给职工,所得税应计入福利费支出限额税前扣除
4、会议期间经销商发生的住宿、机票应列支在招待费,限额所得税前扣除
5、与个人签订的动产买卖合同免印花税,个人包含个体户,因此您单位和个体户签订买卖合同,您单位也是不缴纳印花税的。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