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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提供的 辅助课程服务 是否可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征收率计算纳增值税?
参考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依据财税[2016]68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我理解你的辅助课程属于非学历教育服务的范围,可以享受简易计税政策。
广东这边目前没有公开显示的税收优惠政策,请咨询当地税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