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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构成常设机构,咨询协议和派遣协议合计超过6个月计算吗?
这里需要明确咨询协议和派遣协议是不一样的概念,咨询协议更偏向于劳务,而派遣协议通常情况下指派遣境外人员入华任职的情形,当然也有可能是派遣劳务的情况,所以实务中要分清,如果派遣协议是派遣员工来华任职,且根据13年19号公告的规定,中国公司在员工派遣这件事情上具有决定权和派遣员工的指挥权,承担承担风险和绩效考核的职责,那么派遣员工则为非独立个人劳务,在中国仅有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根据您问题的描述,如果如果你问题中所说的派遣协议指的是劳务派遣的情况下,且问题中所述的咨询协议和派遣协议是为了同样一个项目或者相关项目的情形下,那么咨询协议从2014年8月12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派遣协议从2015年1月到3月,且根据劳务派遣国与中国所签订双边税收协所规定劳务型常设机构是按照6个月计算的前提下,那么可以计算该劳务已构成常设机构(实际时间为8个月)
个人理解,国税函2006年694号文“如果项目历经数年,而外国企业的雇员只在某一期间被派来发提供劳务”并不是指常规意义上的纳税年度,而是从某一个时点开始计算是否超过6个月,这里应该是连续的概念。
您好,新规定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1号:常设机构条款中关于劳务活动构成常设机构的表述为“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的,按照“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表述执行。
因此,即使税收协定规定是6个月,仍然视作183天执行。
相关回复可以参考 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6549 相关问题的回复。
【解答】您好!
依据问题描述,境外工程项目常设机构涉税事宜应当按照项目所在国税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