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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人弄坏店铺东西赔款的吗?这种需要申报增值税吗?
以上二者,并非相同。前者乃是提供服务中收取赔款,后者乃是接受服务中收取赔款。
一、前者属于价外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前者款项,应当一并作为餐饮服务收款处理。
二、后者属于销售折让。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如上所述,应当按照规定流程由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冲减销售收入及销项税额;购买方依法冲减购买成本及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或者直接按照折让后金额分别确认之。)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的理解也是有道理的。既然“和空调维修没关系”,那么“空调维修”部分可以正常处理。至于赔偿部分,可以单独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借:银行存款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余额,结转营业外收入(支出)即可。关于吊灯赔偿,本身并不直接涉及增值税。结转营业外收入(支出),一并并入企业所得税计算。
建议最好退还重新打款,因为目前不再强制要求验资,所以能证明是投资款打入的,就是一个转账存款凭证,所以最好重新写好备注"投资款"。
当然如果确实无法重新退回再打入,股东互相之间认可属于投资款,也没有太大问题。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