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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给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非税收入收据
土地增值税清算方面的法规,似乎并未对于形式要件有明确要求,只是说“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
关于合法票据,可以参考一下“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关于“差额扣除”凭证的要求: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因此,按照您的描述,应当问题不大。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一般来讲,既然“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收取,估计应当满足上述条件。您也可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了解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