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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房开企业,到底这个费用还是进成本如何区别
首先,我们来参考一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而在企业所得税文件中,《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只是将上述“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并入“开发成本”,其他并无大的不同。
企业所得税与土地增值税,关于这个事情,只是把“地价”也作为了“开发成本”。但在“土地增值税”中,虽然“地价”单列,但其处理与“开发成本”其实一样。因此,二税种区别并不大。
至于费用与成本之别,如果细分,需要教材几十页,显然也没必要。事实上,原则很简单:能与一项资产、一笔收入相关联,则为成本;若为企业或者公司层面之费用,但与收入或者资产不能关联,则为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