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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不收汇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5-11-24 13:41
1.如果进行关联方的债务豁免,需要提供哪些书面申请及资料准备?
解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四十五条 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根据上述规定,关联方之间因债务重组而产生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在所得税前扣除。同时应提供中介机构的专项报告以及相关证明资料,相关证明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资料: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等。
2.豁免当中涉及到的国内税务该如何处理和注意事项,如所得税调整等,会计科目上怎么记账?
解答: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企业发生债务重组业务,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也就是说,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和债务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和所得,可以分别作为损失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本例中由于双方存在关联方关系,而新税法实施后,直到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第25号公告《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也只是明确了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而对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业务如何处理,税法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实务中各地的理解和处理也存在不同。“两税”合一前,2003年的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曾规定,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含有一方向另一方转移利润的让步条款的债务重组,有合理的经营需要,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债权人与债务人才可以分别确认债务重组损失和债务重组所得:1.经法院裁决同意的;2.有全体债权人同意的协议;3.经批准的国有企业债转股。不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关联方之间的含有让步条款的债务重组,原则上债权人不得确认重组损失,而应当视为捐赠,债务人应当确认捐赠收入。新税法实施后,2003年的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也就自然失效。就本例而言,双方发生的债务重组业务是基于存在关联方关系而发生的,而并非基于正常商业目的进行的市场化交易,并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因此,铂略财务培训认为,你公司豁免关联方的债务,比照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视为捐赠处理应该更为合适,由于不属于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实际上,应做纳税调增缴纳企业所得税。关联方应做营业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3.关于我们每月做的外汇收支及货物进出口流的匹配数据系统,这部分的豁免在于外汇收支处理上是收不到了,但在货物流上面还是现实出口的,这部分的数据怎么抵消并处理?
解答:由于该部分出口货物无法收汇,应按规定进行增值税免税申报,否则超期将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