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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不收汇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5-11-24 13:41
1.如果进行关联方的债务豁免,需要提供哪些书面申请及资料准备?
解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四十五条 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根据上述规定,关联方之间因债务重组而产生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在所得税前扣除。同时应提供中介机构的专项报告以及相关证明资料,相关证明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资料: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等。
2.豁免当中涉及到的国内税务该如何处理和注意事项,如所得税调整等,会计科目上怎么记账?
解答: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企业发生债务重组业务,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也就是说,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和债务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和所得,可以分别作为损失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本例中由于双方存在关联方关系,而新税法实施后,直到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第25号公告《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也只是明确了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而对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业务如何处理,税法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实务中各地的理解和处理也存在不同。“两税”合一前,2003年的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曾规定,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含有一方向另一方转移利润的让步条款的债务重组,有合理的经营需要,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债权人与债务人才可以分别确认债务重组损失和债务重组所得:1.经法院裁决同意的;2.有全体债权人同意的协议;3.经批准的国有企业债转股。不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关联方之间的含有让步条款的债务重组,原则上债权人不得确认重组损失,而应当视为捐赠,债务人应当确认捐赠收入。新税法实施后,2003年的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也就自然失效。就本例而言,双方发生的债务重组业务是基于存在关联方关系而发生的,而并非基于正常商业目的进行的市场化交易,并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因此,铂略财务培训认为,你公司豁免关联方的债务,比照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视为捐赠处理应该更为合适,由于不属于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实际上,应做纳税调增缴纳企业所得税。关联方应做营业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3.关于我们每月做的外汇收支及货物进出口流的匹配数据系统,这部分的豁免在于外汇收支处理上是收不到了,但在货物流上面还是现实出口的,这部分的数据怎么抵消并处理?
解答:由于该部分出口货物无法收汇,应按规定进行增值税免税申报,否则超期将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
一、业务类型选择:必须选择 "特殊区域 (TSQY)"
您公司的业务完全符合 **"入区退税"政策,申报出口退税时业务类型应选择 "特殊区域 (TSQY)"**。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 号) 和最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 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 >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5 号) 规定:
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综合保税区等特殊区域,并销售给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属于视同出口货物。
综合保税区实行 "入区退税" 政策,货物报关进入综合保税区即可申报退税,无需等待货物实际离境,也无需提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报关单特征:
您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 "运输方式" 栏会显示为 "特殊综合保税区",这是区别于一般出口和传统保税区出口的重要标志。
二、单证备案要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5 号第四十五条规定,您应当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十五日内,将下列备案单证妥善留存,并按照申报时间顺序制作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存放方式,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1. 购销合同
您公司与香港客户签订的出口合同
如为生产企业,还需留存原材料采购合同;如为外贸企业,还需留存购货合同。
2. 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
货物从您公司运至综合保税区的国内运输发票(您公司承付运费的)
货物承运单据(如公路运输单、铁路运单等)
您公司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如有)
3. 委托报关单据
委托报关协议(如委托其他单位报关)
受托报关单位为您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
三、重要注意事项
收汇要求:您公司已与香港客户签订合同并收汇,符合出口退税的收汇要求。如未在次年 4 月 30 日前收汇,应当缴回已退(免)税款。
备案单证保存期限:十年。
备案方式:您可以自行选择纸质化、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留存保管备案单证。
无法取得单证的处理:如无法取得上述备案单证,可以用具有相似内容或者作用的其他资料替代。
其实,您的分析非常专业到位。如您所述,方案二并不妥当,不建议选择。至于方案一和方案二,如果客观条件允许的话,还是这个更加准确。当然也可以权衡利弊、成本,选择方案三也非不可。
由于品质不良、规格不符的问题,自进口放行之日起 1 年内(特殊情况经直属海关批准可延至最长 3 年)可以申请退还进口时缴纳的关税、增值税。但是必须原状(未使用、未加工、保持原状态)复运出境。此时,关税可以全额申请退还。进口增值税未抵扣的,
可以一并申请退还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增值税已经抵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不予退还;同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做进项税转出处理。因为那批货物已经不是你的了。
出口的时候用“退运货物”方式进行报关。
出口报关单:监管方式 = 退运货物
征免性质:其他法定(免税)
备注栏注明:品质不良退运、原进口报关单号、进口日期
不要用 “直接退运”。直接退运适用于货物进境后、尚未海关放行前直接退运。
退运出境报关需要的材料
一. 基础单证(必备)
1、出口报关单(监管方式 退运货物)
2、原进口报关单(复印件)
3、原进口关税 / 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4、商业发票(注明 “退运货物、质量问题”)
5、装箱单
6、提单 / 空运单(收货人对应原发货人)
二、. 退运证明文件(核心)
1、退运协议(买卖双方签字盖章,写明质量问题、退运原因、数量、原合同号)
2、质量问题说明(你方出具,加盖公章,详述不良情况)
3、检验证明(可选,目前海关已取消强制第三方检测;但海关认为必要时仍可要求提供,如 SGS、CIQ 等报告)
退运时符合上述关税退还条件的,不征收各项税费。不符合上述关税退还条件的,按一般贸易出口征、免、退各项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