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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建筑业企业,我们用劳务公司的工人,劳务公司买工伤保险,但工资在建筑业企业发可以吗?
可以自行约定。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个人理解,既然文件列举了这两种情形,则这两种情形皆属合法——文件自然不会基于违法情形作出处理规定(那只能是处罚规定了)。
小型微利企业,原本就是“年度”概念。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如果年度数据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则全年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若季度已经享受,则需要补税。)
对于上述床、桌子等使用期超过一年的,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入账,计提折旧,计入职工福利。
若床垫使用期不超过一年,但显然也非一次性消耗掉,则应作为低值易耗品,摊销转入职工福利费。
至于洗护用品,若购入即给员工使用,则可直接作为职工福利费核算。
A公司
借:实收资本-B公司 600万
贷:实收资本-C公司 600万
借:其他应付款-B公司 300万
贷:其他应付款-C公司 300万
B公司
借:银行存款 450万
投资收益 300万
营业外支出 150万
贷: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 600万
其他应收款 300万
C公司
(一)购入股权
借: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 300万
贷:银行存款 300万
然后,根据A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对应份额,若大于300万(比如350万吧),补做如下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 50万
贷:营业外收入 50万
(二)购入债权,需要评估可收回金额,比如预计能收回200万
借:其他应收款-A公司 300万
贷:坏账准备 100万
银行存款 150万
营业外收入 5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