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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应该没有增值税税负的文件,但是金三系统应该自动去比对,行业比较、企业自身比较,来大致认定增值税的税负,是不是这样理解?还有就是我们建筑企业的税负达到多少比较合适呢?有没有国营企业的税负和民营企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1-08-24 09:57
您好,各地税务机关确实掌握一个各地、各行业的税负的平均值,但这个值各地区会有差异,不同时间段也会有差异,所以,很难给出一个确定的值 。其实,如果有一家企业,无任何舞弊行为的情况下,指标一般是健康的,或者即使不健康,也有合理理由去解释。如果有舞弊行为,那可能就存在税负与行业水平横向比较,存在偏低的问题。这种情况下,其实无须去看其他企业或税务局掌握的税负,可以自己和自己比,以判断是否存在风险。因为本企业自己知道自己存在哪些问题,比如,少计收入多少,多列成本多少,可以还原,按税法规定计算当期应纳税额,然后,再和自己实际缴纳税额进行比较,如果偏离20%以上,则风险较大。
一、公司、个人属于不同纳税主体。因此,香港公司所交税款,不能抵减个人应交税款。
二、如上所述,“在香港收到董事津贴(在香港申报了薪俸税,但是税额是0)以及股息分红(香港免税免申报)”,既然实际并无税额,自然也不存在抵免了。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关定义,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向托运人或旅客提供运输服务,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按照您的描述,“物流公司委托无车承运公司(网络货运平台)进行运输”,那么,我的疑惑是,既然“网络货运平台”无车,那怎么能够完成货运服务呢?
一、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财税〔2014〕109 号”规定,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二、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方面,需要视同销售处理。
三、契税方面,可以免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