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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我们是一家劳务派遣公司,有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俩种形式,残保金是不是都由我单位来交呢?
劳务派遣有税法定义,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义务也是明确规定。
根据“财税〔2016〕47号”文件定义,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依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二、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但是“劳务外包”可能是您的通俗术语,麻烦您解释一下上述“劳务外包”的具体情况吧,尤其是所谓“外包”人员的劳动关系在哪一方?
您终究没有描述所谓“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的区别。我来区分吧:
一、如果您公司只派人,不管“干活”,那是劳务派遣;双方协商。
二、如果您公司负责“干活”,对方只对“工作”要求,不管您派谁去,那就是您公司正常派员工从事某项经营活动,相关费用(包括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肯定与甲方(与这个词容易理解)无关。
建议最好退还重新打款,因为目前不再强制要求验资,所以能证明是投资款打入的,就是一个转账存款凭证,所以最好重新写好备注"投资款"。
当然如果确实无法重新退回再打入,股东互相之间认可属于投资款,也没有太大问题。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