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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我们是一家劳务派遣公司,有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俩种形式,残保金是不是都由我单位来交呢?
兴学君
提问于 2021-08-24 10:58
劳务派遣有税法定义,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义务也是明确规定。
根据“财税〔2016〕47号”文件定义,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依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二、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但是“劳务外包”可能是您的通俗术语,麻烦您解释一下上述“劳务外包”的具体情况吧,尤其是所谓“外包”人员的劳动关系在哪一方?
您终究没有描述所谓“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的区别。我来区分吧:
一、如果您公司只派人,不管“干活”,那是劳务派遣;双方协商。
二、如果您公司负责“干活”,对方只对“工作”要求,不管您派谁去,那就是您公司正常派员工从事某项经营活动,相关费用(包括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肯定与甲方(与这个词容易理解)无关。
一、公司、个人属于不同纳税主体。因此,香港公司所交税款,不能抵减个人应交税款。
二、如上所述,“在香港收到董事津贴(在香港申报了薪俸税,但是税额是0)以及股息分红(香港免税免申报)”,既然实际并无税额,自然也不存在抵免了。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关定义,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向托运人或旅客提供运输服务,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按照您的描述,“物流公司委托无车承运公司(网络货运平台)进行运输”,那么,我的疑惑是,既然“网络货运平台”无车,那怎么能够完成货运服务呢?
一、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财税〔2014〕109 号”规定,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二、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方面,需要视同销售处理。
三、契税方面,可以免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