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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公募基金的产品,发生亏损,收益和分红,可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麽?
您好,私募基金投资公募基金产品,取得的分红,如果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无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否则应当在作出分配的当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发生的盈亏,应当在实际处置时确认所得或亏损。
根据36号文的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因此,投资基金产品属于金融商品交易。按照金融商品交易的规定进行处理。分红是否免税,应当确定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