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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开办多个个体工商户,多家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个税需要汇总申报还是BY每家个体工商户申报
事实上,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多家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这个题目并不存在。
因为,个体工商户不是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而是“投资人”。比如张三投资成立了甲工作室、乙商店两个个体工商户,那么甲工作室、乙商店都不是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而是张三。
政策层面,我们来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的相关规定,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填表说明也明确,本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办理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应当于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
目前增值税法细则还没有出来,这个还不能确定呢,建议关注后续增值税法细则。
目前大家分析可以抵扣,是依据增值税法
第二十二条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这条对应现行规定是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新旧对比,看到贷款服务不在列示范围了,所以分析是否增值税法后贷款服务就可抵扣了,但细则出台前,没有办法确定的。
专利申请费可以加计扣除,专利代理费不可以,而且即便可以加计扣除,也是要回到研发当年追补加计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因此,上述租赁部分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出售部分需要缴纳。相应地,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应当对于总成本进行分摊,出售部分才可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