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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工程项目上的20年底的取得材料发票60万专票已入账,已抵税,材料款资金流不能付款了
60万元的材料发票已经入账并抵扣情况下,如果基于对方虚开发票或被认定为虚开发票的情况下,当然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因为是已经认证的发票,抽出来,很显然是不符合会计核算要求的。如果是因为对方联系不上,意味着“应付账款”长期挂账,当然,超过3年,可以进行清理转入“营业外收入”
【注1】进项税额转出的账务处理您参考: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直接材料费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提醒:购买方已认证抵扣的发票申请开具了红字发票,比如发生了退货的情形,虽申报时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但账务处理应红冲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不在进项税额转出科目核算的。
【注2】企业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长期挂账存在涉税风险,企业应将其作为营业外收入,并入企业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利用应付账款科目故意隐藏收入、取得虚开发票虚列成本等,一旦被发现,企业还面临补税、罚款、滞纳金。所以建议企业日常加强应付账款的核算,定期开展长期挂账应付账款的专项清理,保证企业应付账款财务处理真实合法。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二条
甲方提供机车,并且负责相应后续服务,也就意味甲方才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所以应该由甲方开具发票才对,可以指定丙方收款,但开票还是谁提供增值税应税行为,谁来开票。您由丙方开票显然不合适。
可以,目前没有勾选时间限制了,不过您现在勾选也没有问题,现在勾选形成留抵,未来有了销项也是可以抵扣的。
不是分开开票,这是混合销售行为,需要一并开票:设备为主,就一并按照13%开票;服务为主,就一并按照6%开票。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