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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外派到我们公司人员的房租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金吗?
铂略会员80568004
提问于 2021-11-02 10:40
您好,问题提到的情况,应当属于购进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取得的进项税额,此进项税额不能申报用于抵扣。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也就是说,贵司是代收代付?如果是代收代付,则发票应当开具给总部,由总部根据用途,决定其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如果是集体福利,那不得用于抵扣。
可以选择其中一套税前扣除,如果选择婚前房子,由男方扣除,选择婚后购买房子,可以选择夫妻一方扣除。
1、延续项目(海外关联方主导,国内跟进协调,产生人工/材料费),需区分费用性质,境内实质性研发可立项是“委托研发”,纯跟进协调费不能加计。
海外关联方主导研发,你司仅跟进协调,整体属于委托境外关联方研发。若你司2026年发生的“人工、材料”是实质性参与研发活动(如共同合作开发、承担部分研发任务),可归集为境内研发费用或合作研发费,可按规定立项申请加计扣除。若仅为“采购、销售、生产跟进协调”(偏商务/量产配合),属于日常经营费用,不属于研发活动,不得加计扣除。
2、马达连接处“光孔改螺纹孔”,极大概率属于“常规性升级/简单改变”,不可加计扣除。
财税〔2015〕119号明确排除:“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简单改变尺寸、参数、排列…产品改型、工艺变更”不属于研发活动。
仅将光孔改为螺纹孔,通常属于常规设计变更/适应性改动,无明确技术突破与实质性创新,税务口径普遍认定为非研发活动。建议您和当地科技部门确认一下或者提请提前鉴定。
3、境外关联方主导,你司跟进协调。整体按“委托境外研发”管控,境内仅协调难享优惠。
你司角色若为“委托方”,海外为“受托方(关联),可享委托研发加计扣除。你司“跟进协调”人工若非研发,不能计入境内研发费加计。
企业房产对外出租,按照租赁收入缴纳增值税,同时缴纳房产税,还要按租金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