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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老师,固定资产试运行有没有时限规定,试运行期间如何确定计提折旧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1-11-15 09:49
您好,1、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试运行期间,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的折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在会计处理方面,对于固定资产试运行期间的折旧首先需要确定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即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其次,试运行期间产生的收入,应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最后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根据您的描述,既没有预收也没有开票,增值税上租赁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该为合同约定的收款的时间,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时间,应该是服务完成的当天。所得税上属于预收跨年的租金,可以选择在收到时一次确认收入,也可以选择按权责发生制,分期确认收入。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皆以“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利息)日期”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比如合同约定按月付息,则须按月确认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您说的这个情况利息属于提供应税交易有关的价款,属于增值税法后销售额的组成部分,需要并入合同价款,按设备的编码和税率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