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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报销暖气费,发票抬头和备注怎么写(例如写员工姓名,身份证号,企业名称税号)
建议通过“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科目按规定标准发放取暖补贴。职工取暖费不管取得发票抬头是公司还是个人均不得税前扣除。
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因此,按供热公司向个人产权房屋提供供暖服务,一般不会也不允许开具单位抬头的供暖费发票。
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文件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单位向职工发放或报销暖气费补贴,属于职工福利费项目,与单位生产经营过程中缴纳的暖气费等成本费用项目不是同一范畴。
税务总局对发放的取暖费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未明确规定,各省市规定不一,建议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山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2020-12-04)答复:在国家没有明确规定征收之前,山西省按国家规定标准发放的取暖费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关于“工资薪金”的规定,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均属于工资薪金,应计入工资总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取暖费”是否作为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部分省市对于按当地政府规定标准发放的取暖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规定标准发放的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相关各省规定或答复如下:
一、黑龙江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职工个人取得冬季取暖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黑地税函〔2006〕52号)规定:
(一)职工个人取得的冬季取暖补贴,以工资形式发放的,应全额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以实报实销形式发放的,每人每年不超过3000元的,可不作为个人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000元的,就超过部分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辽宁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2]4号)规定,个人领取的采暖费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005年《辽宁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方案》(辽建发[2005]42号)进一步明确:职工的采暖费,按其所在地省辖市政府制定的采暖费标准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大连
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和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05]76号)规定,职工按照规定标准取得的采暖费补贴,不作为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列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并征收个人所得税。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区供暖价格的通知》(大政发[2010]48号)规定:“居民住宅供暖价格由现行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23元调整为28元;非居民住宅供暖价格继续按每平方米 33元执行”。
四、吉林
根据吉林省《吉林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补贴发放方案》的通知(吉建办[2006]65号)文件中规定:职工的采暖费补贴,按其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的采暖费补贴标准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长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职工采暖费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长府发[2006]26号职工按标准取得的采暖费补贴,免征个税。
六、北京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568号)第六条规定,对个人在取暖季按标准取得煤炭取暖“煤火费补贴”免予征税,超过标准发放的部分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纳税。
《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京政管字[2006]22号)第六条规定,居民冬季取暖补贴即“煤火费”补贴。
《北京关于调整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8]200号)规定:本市长城以内地区的取暖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200元提高到400元。怀柔、平谷区及密云、延庆县的长城以外地区的取暖补贴标准由原来的220元提高到440元。)文件规定的标准范围以内发放的煤火费可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发放的部分应并入员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七、天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中供热采暖补贴、冬季取暖补贴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津地税所[2004]14号:经市政府批准,从2004年起调整我市居民住宅供热价格,同时,相应提高供热采暖补贴和冬季取暖补贴。对提高后供热采暖补贴和冬季取暖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八、河北
《河北地方税务局关于关于取暖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8〕236号规定,公务员、非驻石省直单位、企业职工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取暖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分摊到取暖期所属月份计征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职工取得取暖补贴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3500元,在标准内据实扣除。
九、宁夏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区企业职工取暖费有关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宁财﹝税﹞发﹝2008﹞1318号规定:
对我区企业实际发放给职工的取暖费补贴在3000元以内的(不分级别),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应并入当月个人工薪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单位给职工住宅免费(或低于当地取暖费50%)供暖,同时又发放取暖费补贴的,应并入当月个人工薪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十、新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4]1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明确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新地税发[2003]7号规定:不超各地政府规定的取暖费标准及住房标准部分,不征个税; 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征个税。
十一、甘肃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务交通补贴等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甘财税法〔2018〕15号:
关于个人取得的取暖补贴收入征税问题。对个人按规定标准取得的取暖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按以下政策执行:(一)当地政府对取暖补贴发放标准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二)当地政府对取暖补贴发放标准没有具体规定的,发放单位应制定合理的取暖补贴方案,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三)超过规定标准的取暖补贴,可分摊到取暖期所属月份计征个人所得税。
十二、陕西
陕西地税关于“按照陕西省标准发放的冬季取暖费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的回复:取暖费不属于免税的范围,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等特殊补贴。因此,冬季取暖费应并入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回复日期:2016-11-02
十三、内蒙古
内蒙古地税关于“职工取暖补贴是否全额计入个税纳税总额征收?”的回复:企业给职工发放的取暖补贴及体检费应并入职工的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回复日期:2016-06-16
十四、青海
青海地税关于“发放在个人工资内的取暖费补助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回复:因取暖费不在所列免税项目内,要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内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回复日期:2016-01-11
十五、青岛
青岛地税关于“给职工发放取暖费的个税问题”的回复:取暖补贴不管是货币发放还是实报实销,在省级标准之内,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取暖费补贴参照省级标准,具体为:科员2100元,科级:2400元,处级:3200元,副局:3500元,正局:3800元。
回复日期:2016-03-01
十六、济南
济南地税关于“单位发放的取暖费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回复:需要并入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能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回复日期:2016-10-27
十七、烟台
1.烟台地税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发放的取暖补贴需要交纳个税吗?”的回复:取暖补贴需要合并在发放当月工资薪金内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回复日期:2016-10-09
2.烟台地税关于“以现金形式发放职工取暖费,是否需要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总额,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回复:以现金的形式发放的职工取暖费,需要并入当月工资薪金中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回复日期:2016-03-25
按照国税函〔2009〕3 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企业为职工住房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属于职工福利费范围。企业发放的供暖费及物业费补贴属于为职工住房所发放的支出,可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按照相关规定税前扣除。已实行货币化改革将供暖费及物业费作为工资薪金发放的,不得再通过报销的方式重复列支。对于取得取暖发票列支职工福利费,各省市税务局执行不一,建议咨询主管税务机关。个人要求开具公司抬头的取暖发票,毕竟存在虚开风险,实际操作中往往不能顺利完成。同样建议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不可以,这种违约金属于房主的价外收入,需要按租金税目税率开具发票给你公司才可以税前扣除。
开具经营租赁-场地租赁费的发票,这个不属于租赁房产,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2009年4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缪慧频副司长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在线答疑》对“外商独资公司外籍员工子女教育费(学费)可否所得税前列支?”答复如下:推定为福利费,按规定处理。
《青岛地税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在线访谈》对“外方总经理的子女教育费是否可以在福利费列支?是否可以税前扣除?”答复如下:对外方总经理的子女教育经费可以作为福利费支出在税前扣除。
所以,你公司承担外籍人员的子女教育费可以作为福利费支出,未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但上述是中国境内公司开具的单据,不是税务上的发票,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需要取得发票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