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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期租赁收入是否需要一次性确认收入?
其实,我可以为您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解读一下。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税(分期预缴);且执行“权责发生制”原则。也就是说,关键是年度不要错了即可。打个比方:您7月预付今年7月到明年6月的费用,那就要分摊了。如果1月预付当年1月至12月费用,那是否分摊就影响不大了。
因为属于关联企业,因而上述“无偿”,在税务处理方面,应当视同“有偿”出租处理。因此,子公司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企业所得税。
请您具体描述一下,税务部门对您公司具体做什么事情了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十、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由于目前已经过了“2022年10月31日”,因此建议您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如何解决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