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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卡是否有风险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5-09-09 18:36
实物形式发放的通常是可以的,但是购物卡的形式如果查出,可能会比较敏感。国家税务总局巡视员卢云在答纳税人疑问时阐述了现行口径。根据规定,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计征个税,但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计征个税。
个人觉得,这种情况子公司是不能税前扣除的。其实,股权激励这种方式并无特殊之处;举个简单例子,就是母公司给了子公司员工10万块钱,这个10万块子公司并没支出,所以子公司是不能税前扣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关于这个业务,新旧税法并无区别。
所谓“销售赠送”,名为“赠送”,实为捆绑销售。比如说,过年的时候,白酒买一(标价400元/瓶)赠一,我花400块买了一瓶、“赠”了一瓶,其实就是400块钱买了两瓶酒而已。
所谓“赠送”,只是促销口号。也就是说,这儿不存在“视同销售”,就是“销售”了两瓶酒,销售额400元。
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是属于非货币性的实物性的福利,是要并入到工资薪金总额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
需要合规操作,没有更好的办法可以规避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