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关于年终奖预提跨年支付的税前扣除问题
您的理解可能有误。举例来讲:企业2020年预提了300万,2021年1月发了100万,8月发了200万。
一、咱们先说这200万。既然2020年度汇算清缴前尚未发放,当然汇缴时不能税前扣除。但是,注意,8月发了,要重新调整到2020年度扣除,而不是2021年。
二、至于那100万,您如果非要理解这是“权力”,而非“义务”,也无所谓。但您即使保持与那200万统一,也是一起追溯到2020年扣除。
可以参考一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具体操作,可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