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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公司间共用油卡,需如何进行账务处理,避免税务风险
我理解这样处理是存在税务风险的,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按你描述,如果广州公司加油,而成本计入北京公司,属于与北京公司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能在北京公司税前扣除的。
如果想避免风险,尽量不要采用该种方式,如果必须要采用,建议充值时不要取得发发票,然后按实际加油的记录去开票,对于广州公司使用部分开具广州公司发票,然后广州公司与北京公司进行资金的结算。
根据我对政策的理解,你出售副卡不是增值税应税行为,所以你无法向B 公司开具发票,而且即使退一步说你可以开票,但开具成品油发票需要有资质才可以申请开具,你运输公司没有这个资质的话,也无法开具。
如果一定要这样操作我理解只能在会计和所得税上按购入和销售处理,但增值税没有办法开具发票,B公司也无法取得发票,增值税可以填写无票收入栏次。
建议最好退还重新打款,因为目前不再强制要求验资,所以能证明是投资款打入的,就是一个转账存款凭证,所以最好重新写好备注"投资款"。
当然如果确实无法重新退回再打入,股东互相之间认可属于投资款,也没有太大问题。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