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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能否降低企业税负
在实际税负上没有区别,只是免征进口增值税后,所有的增值税都汇集在销售时缴纳。如果贵司税负只统计给税务局的,实际税负会高。如果是统计给税务局和海关的,实际税负没有区别。但现金流上会有一定影响,以前是分两次缴纳,现在是一次缴纳,虽然时间延迟了,但金额也变大了,能否改善现金流还要对企业的资金做下预测和评估,金额大也会对资金有压力。
至于向税务局申请就增值部分缴纳增值税是不可行的,因为贵司的问题在于进项是减免的,对于税务局而言,整个链条下的增值额是贵司的销售额,之前进项可以抵扣时,只是将增值额拆分到了不同的交易链条上缴纳。也可以向税务局反馈下,免进口增值税后企业的资金压力加大,是否会考虑针对贵行业有一些配套的政策减缓压力。
只要不属于不可以抵扣情形就可以抵扣的。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高新技术企业评定及后续管理指标里面没有对利润指标的要求,所以不影响您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的享受。
你说的回购是什么意思呢?是产品不合适需要退货?如果是这样,你方开具红字发票作为退货处理,然后不能使用,做资产报废清理处理。
如果是和对方采购不相关的另一项行为,那就就采购处理,采购后作资产清理报废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