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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视为折扣或者折让处理,但不管是折扣还是折让都应该明确归集到具体商品的。
税收政策的规定是这样的,如果不明细开票,怎么知道冲减哪个商品的收入,客户怎么知道冲减哪个商品成本呢?实物中,有将之前的返利计入下一次商品销售的折扣处理的方式,你可以作为参考,理解您实操中的困惑,建议你和当地主管税务部门沟通一下,看看有没有合适的方式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