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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好,请问以下情况俩家企业算是关联方吗?需要做关联方申报吗?谢谢
毫无疑问,这是关联企业,需要依法申报。
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第九条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所称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
(一)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如上所述,既然“已经折旧完毕”,且未计提减值准备,则累计折旧等于固定资产,二者对冲即可。
借: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这不能免税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也就是说,免税不开专票,开专票不免税。
您是站在合伙企业的角度,咨询合伙企业转让持有的股权吗?如果是这样的话,合伙企业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协议生效的时候,就发生了纳税义务,和多长时间收款是没有关系的。因此账务处理是借银行存款,借应收账款,贷长期股权投资。
您说实收资本是按比例冲,这个说的是被投资企业的账务处理吗?被投资企业的账务处理就是借实收资本(原股东也就是合伙企业),贷实收资本(新股东),只要是有股权转让协议且生效就可以做这样一笔分录,是按照他合伙企业原来的投资金额进行确认的,不是按比例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