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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放员工备用金,用途:企业经营活动
备用金是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等拨付给非独立核算的内部单位或工作人员备作差旅费、零星采购、零星开支等用的款项。备用金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转借给他人或挪作他用。备用金是企业拨付给企业内部用款单位或职工个人作为零星开支的备用款项。根据管理需要,可以采用一次性备用金或定额备用金制度,在“其他应收款一一备用金”明细账户中进行核算。预算单位为办理日常零星开支,需要保持一定数量的库存备用金,一般不超过3~5天零星支付所需现金。
而员工以个人名义的借款,这些借款一般都通过“其他应收款”核算。借款一般与公司业务无关,公司一般也不予借款,但有的公司可能经过负责人批准,准予借款。这就可能涉及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问题。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如果企业将资金无偿借给个人股东及其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以外的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如果企业将资金无偿借给个人股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修订)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