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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加扣除与会计账上研发费金额的关系
关于研发活动,在会计核算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面,各有不同标准。
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这个包括两个部分:
(一)研发活动未形成无形资产,而导致的费用化支出;这个列于会计科目“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也即利润表“研发费用”项目。
(二)研发活动若形成无形资产,则相应摊销金额,也可依法加计扣除。
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无论上述哪项,皆不一定直接引用会计数据,即未必能够全部适用加计扣除。也就是说,能否加计扣除,需要依照税法标准;列入“研发支出”科目或者“研发费用”、“开发支出”项目,并不代表就一定能够加计扣除。
加计扣除的几个关键点:
(一)符合税法关于“研发活动”定义,即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二)属于税法规定加计扣除范围,包括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人工费用,研发直接投入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其他相关费用(这个有比例规定)。
(三)不在“负面清单”范围之内,主要包括三大类(行业、活动、资金)、15种情况。
作为会计核算,原本就要反映业务实际情况,因此还是要区分明细比较好。而辅助账有时候也不单纯为了税务处理,从会计核算角度来讲,也是必要的。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建议最好退还重新打款,因为目前不再强制要求验资,所以能证明是投资款打入的,就是一个转账存款凭证,所以最好重新写好备注"投资款"。
当然如果确实无法重新退回再打入,股东互相之间认可属于投资款,也没有太大问题。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