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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派遣外籍员工在境内代表处工作,会不会形成常设机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第五条规定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一、第一款对常设机构一语做一般定义。即,常设机构是指一个相对固定的营业场所。通常情况下,具备以下特点:
(一)该营业场所是实质存在的。
(二)该营业场所是相对固定的,并且在时间上具有一定的持久性。
(三)全部或部分的营业活动是通过该营业场所进行的。
对于劳务,2010年75号文规定,缔约国一方企业派其雇员或其雇佣的其他人员到缔约对方提供劳务,仅以任何十二个月内这些人员为从事劳务活动在对方停留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因此,母公司派员来华提供劳务,需要关注是否满足12个月内停留超过183天的条件,进而导致构成常设机构。
这里需要明确两点:
一是是否构成国税发[2010]18号所定义的代表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指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或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包括港澳台企业)及其他组织的常驻代表机构。如果是,那么再关注下面第二点。
二是境外公司来华人员的活动与代表处的关联度,即是否通过代表处来承担功能风险获得收益。进而按照实际履行的功能和承担的风险相配比的原则确定代表处的应纳税所得额。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
体检费,健康险需要看是属于福利性质还是经营相关,如果福利性质计入福利支出,按工资14%限额扣除,如果和经营相关可以全额扣除。
独生子女补助属于职工福利支出,计入福利费限额扣除。